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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无效是否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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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无效是否有权利?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权利宣布婚姻无效,正常只能通过法院来宣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裁定书后,应该将裁定书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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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婚姻无效与离婚之间的区别

1、基本功能不同

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婚姻的束缚。

2、前提不同

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生的原因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离婚的前提;而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结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

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离婚双方当事人才能提出离婚之诉。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质。

4、时效期间不同

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因此无效婚姻只有在满足了对应的条件后才能依法向对应的法院提出,最有由法院宣告,婚姻登记处只负责登记发放结婚证或者离婚证,而没有权利宣告婚姻无效,对于不合法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有拒绝的权利,宣告无效只能通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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