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程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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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程序有什么?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法律上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婚姻无效判决能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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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解调。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三、确认婚姻无效是否属于确认之诉?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直间请求法院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起诉。故确认婚姻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法院认定为婚姻无效之后,不再受理上诉申请,因为对于婚姻效力的案件来说,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原则,不支持调解,也不支持上诉。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不满足无效婚姻的条件,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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