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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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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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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

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

4、附条件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因此婚姻登记行为其实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有效的婚姻登记才算是有效的行政行为,相反的,无效的婚姻登记肯定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了,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避免了婚姻无效的条件的话,那么就不会有对应的婚姻登记行政无效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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