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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打人起诉离婚赔偿的要求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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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方打人起诉离婚赔偿的要求是合理的吗?

是合理的。赔偿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解决。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犯内容是什么?

1、侵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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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2、侵害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

5、主观特殊

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共同过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使他人损害)等过错形式。

过错方打人起诉离婚的,很有可能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离婚损失赔偿金。这是需要双方就赔偿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去解决的,如果协商无效的可以起诉解决。起诉的整个过程中法院的工作人员都会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争取能够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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