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离婚后又反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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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起诉离婚后又反悔怎么办?
原告起诉离婚后又反悔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情节,法院都会准予撤诉的:
(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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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进行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各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二、诉讼离婚去哪里起诉?
(一)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反悔是可以撤诉的,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通常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了,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离婚必须先提交起诉状,才能进入答辩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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