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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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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合法

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围。只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够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离婚。而且,行政登记离婚不适用于涉外离婚。涉外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主体适格

男女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程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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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真实

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离婚合意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出自当事人内心愿望的,而不是虚假的、误解的或者受人胁迫的、欺诈的。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这些情况存在,将依法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不过,在登记离婚之后,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进行反悔,主张离婚无效。这是由人身关系不可逆转的性质决定的。

4、协议内容适当

协议内容的适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双方关于离婚的协议不应附人身关系上的条件,比如不得限定一方或者双方离婚后不得再婚等等。另一方面是对离婚后果的合意应该适当。对离婚后果的协议,虽属于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但并非毫无限制。何谓“适当”,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地解释其含义和要求,但我们认为应当做到:第一,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二,协议的内容是公平的,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要求;第三,协议的内容不能有损于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四,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第五,协议的内容是比较详尽的,对重大事项没有遗漏。

行政登记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的情况,按照协议离婚的流程进行相应的行政登记,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内容的适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双方关于离婚的协议不应附人身关系上的条件,另一方面是对离婚后果的合意应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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