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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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因法院难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此举既增加了法院考核指标中的四项指标案件数,又因法官忽略查找程序,使得被告无法得知原告起诉的事实,因而失去向法院递交答辩状或陈述相关事实的机会,从而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有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判结果。
2.法院在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时。
3.一方当事人缺位时,在离婚案件中应当正确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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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离婚中正确适用公告送达,作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公告送达的程序,对已穷尽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至八十四条规定了送达方式后仍然无法送达的,在深入社区(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形成调查并经过查找后,仍无法得知当事人下落且原住所地的村(居)委会亦证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的,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应被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之发生。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公告送达的管理部门,即实现统一管理。
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公告送达。针对不同类型的受送达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例如,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将公告直接张贴在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并送一份公告给被告直系亲属,以期待通过其亲朋好友及时传达给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实现告知目的。
事实上,原告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一般都是选择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的,只要有被告明确的地址,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除了法律文书可能被公告送达之外,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其他环节没有公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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