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离婚分不到财产是存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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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情况离婚分不到财产是存在的吗?
三种情况离婚分不到财产是不存在的,毕竟也不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标准是按照对方的实际损失来进行判决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数额标准。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看得到的损失,如,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起诉离婚的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按扎实际损失赔偿,不能因为赔偿得到多于损失的赔偿。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具体的损失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清单等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形的损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损害。具体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体精神损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溃、因虐待造成的心灵损害等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参考事物不一,地区之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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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不离婚就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但是如果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二、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什么证据
在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1、重婚的,提交对方重婚的证据。如,对方与第三者领取的结婚证等。此类证据比较好找,因为重婚的肯定会领取结婚证,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重婚。调查此证据时,可以试着去民政部门查询。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此需要提交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如,双方入住的小区的邻里证言,门卫的证言,同居双方对外关系、同居者平日的生活习惯等等。此类证据在收集时会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此类证据涉及到隐私。因此,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可以试着请律师帮忙,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及优势。
3、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家暴的证据,如,照片、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等等。如果需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还需要请医生出具精神损害的鉴定书。此类证据比较好收集,只要留心,应该不存在很大的难题。重点是时间上的要求,遭遇家暴的一定要及时取证,保存好证据。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的时候是有非常确切的规定的,可能很多人认为如果是存在着离婚当中所规定的法定过错,就会让对方净身出户,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只是会存在着少分财产这种情况。所以一般是不存在着完全不分财产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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