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交抚养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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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生效离婚判决书确定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拒不交出子女,经法院多次执行且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是可以变更的,即所谓的要回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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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实情况,不论夫妻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离婚,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已达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和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问题。双方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不直接想有孩子的抚养权,但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同时也有义务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如果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了的,在离婚后若存在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或者是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的,出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变更抚养权的情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有以下的这些情形之一的,那么法院应当支持请求变更抚养权一方:
(1)抚养子女一方患上了严重的疾病的,或者是伤残等失去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了的;
(2)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其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等行为,以及存在有其他的一些不能继续与子女共同生活、继续生活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况的。
(3)如果子女是在十周岁以上但又未成年的,自身表示要跟随另一方一起生活且该方是具有抚养能力的;
(4)提出变更抚养权一方有其他的正当理由的。
对于子女的利益一直是放在首位的,保护子女利益是婚姻法基本原则,不管是离婚中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还是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都要考虑子女的利益,通俗点来讲就是哪方抚养孩子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就由哪方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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