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父母的孩子,最终要依靠谁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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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是父母的心头宝,是一个家庭的希望。那么,如果当家庭发生不幸,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去世,或者无能力抚养他们时,父母的亲属或者朋友能不能代为抚养呢?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一、抚养的概念
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的供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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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抚养的条件
抚养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友抚养:一是父母均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二是父母双方均无力抚养子女,三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抚养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也就是《民法典》第五章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
但我国民法典又规定了一项法定抚养义务,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而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其他亲属、朋友对于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过,其他亲属、朋友主动愿意抚养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我国法律也予以鼓励。
三、抚养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抚养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不限于法定抚养义务人,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包括了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其他亲属、朋友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并且更加适合抚养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生父母的其他亲属、朋友抚养。
四、抚养的顺序
对于抚养的顺序《民法典》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生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所承担的是法定抚养义务,可优先于生父母的其他亲属、朋友抚养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需要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愿意抚养未成年人;
第二,需要具有抚养能力。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愿意抚养未成年人,而生父母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抚养的,通常情况下,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亲疏关系的远近、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等因素综合考察确定抚养人。
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对其生父母亲友的抚养规定专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也不要求抚养人履行特定收养程序,只要抚养人从事了人们通常理解的抚养行为,即可认为成立抚养关系。
但是,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未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也未消除被抚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则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民法典》收养一章的规定。
由此可知,如果亲生父母发生意外,或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时也符合上述抚养条件的,可以把自己的孩子交由亲友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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