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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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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无效婚姻子女肯定是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

根据《民法典》1069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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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哪些情形造成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如果是父母的婚姻属于无效的婚姻,但是在这场无效婚姻中,他们又存在着子女,但是他们又对他们的子女尽了抚养的义务,那么等到他们老年时,他们的子女就对他们有赡养的义务。父母的婚姻无效,并不会影响子女的赡养责任,因为子女的赡养,只要是他们的父母尽了抚养责任,就是有对应的赡养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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