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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育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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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生育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男方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理由是:妻子为妊娠、分娩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育子女成长通常也会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牺牲。因此,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罔顾女性意愿而强制其生育早为现代文明所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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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性怀孕的情况下,女方有优于男方的生育决定权,理由是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生育任务主要由妇女承担,妇女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所以,当父亲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既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将,父亲双方如果因为生育问题而发生冲突导致感情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可以参照婚姻法第32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生育权纠纷怎么解决?

对于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女方中止妊娠的,可参照本条的规定处理,男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身就不稳定,较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方来讲,其更缺乏生育的意愿,女方对于双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以及对于未来出生的孩子将成为非婚生子女的担忧,通常会导致其中止妊娠。

女方不愿生育,男方坚持生育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对于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那个坚持生育的处理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男方因种种愿意比如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除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问题签署协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司法实践中,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般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让妻子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是丈夫状告医疗机构未经其同意,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此情况下,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无疑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丈夫以中止妊娠的同意权。

在夫妻双方因为生育权而发生纠纷的时候,如果女方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中止妊娠的,丈夫无权对妻子提出损害赔偿,但是因为生育权问题发生纠纷的,致使感情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按准予离婚

在我国的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规定中,生育权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生育权,自然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利的表达并不冲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育权,否则需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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