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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私自引产侵犯了男方生育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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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规定,重在显示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

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女方在怀孕、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的过程中,较男方更多地承担了风险和责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权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与不便,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较少,由于在实现生育权时女方付出的成本高于男方,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则是必要的了。法律理应优先尊重女方生育与否的意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其他感情确已破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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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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