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打胎不构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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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子擅自打胎不构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不构成,在《妇女保障法》中有明确说明: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性不可以强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须取决于自愿的情况下。所以说女方不必担心生不生孩子会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强迫指责,生育决定权在自己身上。
妻子不愿意生育没有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提到生育权的问题,而是在《妇女保障法》中有明确说明: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性不可以强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须取决于自愿的情况下。在以前的社会,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女性,从而在相关法律中改善了一些情况。这其中就包括妇女保障法提到的女性独有优先考虑生育权。
虽然在生育权问题上女性是优先决定人,但是婚内双方,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情况下,女方没有权利强迫男方同意,但是女方已怀有宝宝的时候,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生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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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女方不必担心生不生孩子会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强迫指责,生育决定权在自己身上。不用管别人的看法和要求。如果男方有强迫生孩子的行为,那就触犯了《民法典》以及《生育权法》和《妇女保障法》等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对方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也就是说,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在性质上,生育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人身权范畴,同时生育权也是一项自由权。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理论上,生育权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于说就是对等的。权利的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
三、侵犯生育权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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