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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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一般来讲,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时,方能共同行使这一权利。但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决定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则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没有以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最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因此当男女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天平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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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女性私自堕胎并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权。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均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如果女性私自堕胎并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权,女性同时拥有生育自由权可以对自己是否决定生育起直接作用,如果男性以女性私自堕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为了避免女性一时冲动或者产生矛盾,通常情况下需要达成合意再选择堕胎决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权,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权是没有疑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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