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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生孩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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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子不生孩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不侵犯,在《妇女保障法》中有明确说明: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性不可以强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须取决于自愿的情况下。所以说女方不必担心生不生孩子会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强迫指责,生育决定权在自己身上。

在我国男女平等的权利在全世界内范围内算是水平很高的了。在我国的法律上面,法律赋予女性独有的权利也是越来越详细和丰富。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女性权利的重视越来越完善。在我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娶妻生子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只要结婚就要做了生孩子的准备和必然。人们尤其是老一辈儿人的观点,娶妻生子,成家立业。是成为成年人的标准。

妻子不愿意生育没有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提到生育权的问题,而是在《妇女保障法》中有明确说明: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性不可以强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须取决于自愿的情况下。在以前的社会,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女性,从而在相关法律中改善了一些情况。这其中就包括妇女保障法提到的女性独有优先考虑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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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女方不必担心生不生孩子会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强迫指责,生育决定权在自己身上。不用管别人的看法和要求。如果男方有强迫生孩子的行为,那就触犯了《民法典》以及《生育权法》和《妇女保障法》等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侵犯生育权可以离婚吗?

生育权被侵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能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法院判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也就是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侵犯生育权的行为是包括很多种的,比如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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