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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财产协议要避开哪些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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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律师:签订财产协议,您需要知道的三种无效约定

杭州婚姻律师:现在很多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内会签订财产协议,无论是在什么时候签的财产协议,都是为了保护一方或者双方的利益,那么双方所签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就很重要了。因为,如果所签协议无效,会涉及到的经济利益有能是上百万或者上千万。今天李律师要讲的是如何避开财产协议这三种无效情形。

杭州离婚律师工作中常见的财产协议有这三种无效情形: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签订股东协议优先购买权有效吗?

杭州离婚律师见过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是不生效的。实践中,这类约定争议比较多,一般是以认定无效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加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根据李晓娟律师的工作经验,如果发生争议,法院也是不会认可的,会支持赠与方的撤销赠与。

3、谁提离婚谁不分财产

经常会有人在财产协议中约定,谁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不分任何财产。这一般是刚结婚时对彼此忠诚的一个承诺。作出这种承诺的目的,通常是希望双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起经营好婚姻。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所以,这类约定往往会被认定为限制公民离婚自由权,从而被认定无效。

如果签订财产协议,杭州婚姻律师建议您一定要避开无效事由,免得所签协议沦落为白纸一张。如有需要婚姻法律服务,您可以联系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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