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类诉讼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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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类诉讼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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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何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张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该出资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有约定按照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鉴于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4、哪些情况下,优先考虑一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6、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
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
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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