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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可不可以要“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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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从恋爱走进婚姻非常不容易,期间需要经历许多坎坷、磨合。

恋爱不仅有感情的交流,还涉及一些财物的处理,情侣在交往期间会互相赠送财物、发红包等;如果同居住在一起,还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

两个人感情好时风轻云淡,一旦感情出了问题,甚至选择分手,很容易因为财产的处理等问题发生纠纷,那么在恋爱期间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我们特此整理了10个法律要点,以供诸位参考。

01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会互赠一些小额礼物或者一起游玩,以培养感情。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您在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在日常交往范畴之内赠送财物及消费行为,属于一般性质的赠与,一旦财产权利转移,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02 恋爱期间,一方经常向另一方转含有“520、1314”等特殊意义数额的钱款,分手后当事人反悔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为这种特殊金额的转账,与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通常将其推定为表达爱意、赠与性质,一般不会认定为借贷行为。

03 恋爱期间超出日常交往范畴,进行大额的金钱财物赠与,如汽车、房产等,此时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意味着赠与人的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04如果恋爱的对象是已婚人士,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如果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未经配偶方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如果配偶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予以支持。

涉及婚外情的案件常会裹挟一系列财产及人身权利纠纷,恋爱期间要注意甄别,以免被对方欺骗感情与金钱。

05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见过家长,男方家长为了表示对女方的认可,自愿向女方赠与一定数额的彩礼金,以期男女双方能够顺利走进婚姻。

这个彩礼同样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以酌情扣减计算后予以返还。

06 情侣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通常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在一起交往,更多是感情上的维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只是分手通常不涉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因此,如果双方之间不涉及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分手后单纯索要“青春损失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07 与“青春损失费”相似,同居关系解除、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当事人仅以双方曾经同居为由,要求另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通常不予支持。

08同居关系解除、恋爱关系终止后,如果女方因为终止妊娠、分娩遭受精神、身体伤害,可以要求男方负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除以上费用外,还可以针对遭受侵害的情况要求男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09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取得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当事人要求依法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10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男女双方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不能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

以上是我们在恋爱期间应当知道的10个法律常识,基本能够涵盖恋爱中遇见的法律问题,当然,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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