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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与被拐卖妇女的婚姻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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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有效吗?

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待。

首先,拐卖妇女是一个犯罪行为,买主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与其生活在一起,通常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而已。

但是如有下述两种情形,则双方可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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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拐卖妇女逐渐接纳男方,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年龄等实质条件,并且这些情形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2、被拐卖妇女与买方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这里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被拐卖妇女是被男方胁迫去办理的结婚登记,这种胁迫行为实则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非无效。

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那么,女方因被拐卖与男方结婚,之后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呢?

三、被拐卖妇女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结合上文,被拐卖妇女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同样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因胁迫结婚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或者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该种情形可参照一般的离婚案件进行处理,但对于其中的拐卖妇女情节,因构成刑事犯罪,个人认为即便双方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为打击犯罪,切实保护被拐卖妇女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女方第一次起诉即判决准予离婚,不宜久判不离。

总之,能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说明自身并未被买主严格控制人身自由,或者挣脱了束缚,在人身方面相对安全,可以说她们是“幸运”的。但在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在被拐卖后,甚至被铁链拴住身体,连生命都受到威胁,又如何谈自救呢?

最后,希望调查组还社会以公正,还法制以权威,还被拐卖的妇女以人性的尊严。希望此事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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