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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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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许可规定一般是需要根据行政部门所进行制定的规则以及依法所进行行使的内容来进行确定。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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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档案是国家非常重要的一项资料,国家对于档案保护有着明确的相关管理制度,所有部门都应该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来对档案进行相关的保障和管理,如果要进行申请查看档案的话,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来进行申请和审核,然后才能够对档案进行相关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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