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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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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认定标准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有虐待行为和没有尽赡养和抚养义务行为,这样就可以被认定时候遗弃家庭成员。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关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是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对拒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可到人民法院告诉,判决强制执行。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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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是指长期、多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与精神上的摧残,使期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并达到严重后果。如果是偶尔几次,则不构成法律上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严重后果可以从行为对受害方所造成的肉体或精神方面认定,如造成残疾、精神疾病、无法自理生活等。

遗弃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如果只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未给付相应抚养、赡养费的,未造成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生活困难、身体伤害的,不属于法律上的遗弃行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

当未成年的子女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或者因为智力发展不完善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那么作为这些孩子的父母,不能因为孩子的缺陷而抛弃他们,或者虐待他们,公安机关可以对这些监护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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