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的事实婚姻公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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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之间的事实婚姻公证可以吗?
事实婚姻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事实婚姻是不能申请公证的,事实婚姻关系一般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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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二、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1、证明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在我国的婚姻关系中有一种特殊的内容,为事实婚姻,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此时我们如果是在事实婚姻中产生纠纷的话要注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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