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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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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人?

(一)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二)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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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继承人有哪些行为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结果是否既遂或未遂。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符合主客观要件(注意与a中故意的区别)。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定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人如果有故意杀害被继承者或者是故意篡改遗嘱等行为的,就会丧失对于遗产的继承权利。遗产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然后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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