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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赛凤与陈泽深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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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伊春宁”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林赛凤,女,194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塘边路51号。 委托代理人曾广亮,海南振东律......本文有23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林赛凤,女,194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塘边路51号。
委托代理人曾广亮,海南振东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陈泽深,男,193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海南省汽车技术学校退休干部,住该校宿舍。
上诉人林赛凤因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 晓
审 判 员 李 燕
审 判 员 蔡红曼


二OOO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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