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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土生与邹荣仙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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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贞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3)清民初字第273号 桂土生,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清流县里田乡深渡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范小青,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邹荣仙,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文有3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2003)清民初字第273号

桂土生,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清流县里田乡深渡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范小青,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邹荣仙,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里田乡深渡村二组。
原告桂土生与被告邹荣仙因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桂土生与被告邹荣仙离婚;
二、婚生子桂庆丰由原告,抚养费、教育费由原告负担;养女桂云燕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 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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