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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萍与张坤祥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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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徐仁宝”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陈仲萍,女,1970年6月16日,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梅东二队78号。 委托人张伯权,广东......本文有65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陈仲萍,女,1970年6月16日,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梅东二队78号。
委托人张伯权,广东星宇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张坤祥,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西山村。
委托代理人黄国荣,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仲萍因与被上诉人张坤祥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二、确认上诉人所欠刘仕标的781700元为,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负担一半。三、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就上诉人提出的共同数额收取费7717元的判决内容。四、本案的一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仲萍与被上诉人张坤祥双方同意。
二、夫妻共同债务:欠陈科元的30000元(尚欠陈科元的标的),由上诉人陈仲萍负责偿还16632.6元,被上诉人张坤祥负责偿还13367.4元;欠李丽庆货款3265.2元,由被上诉人张坤祥负责偿还。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财产分割费809元,合共859元,由被上诉人张坤祥负担;受理费859元,由上诉人陈仲萍负担(原审法院一审中多收取上诉人陈仲萍的7717元财产分割费,由原审法院退回给上诉人陈仲萍;本院二审多收取上诉陈仲萍人的7816元受理费,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陈仲萍)。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 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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