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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金与卢志军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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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素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94号 上诉人(原审)李凤金,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7号604房。 委托人徐玉发,广东东成......本文有11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94号

上诉人(原审)李凤金,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7号604房。
委托人徐玉发,广东东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卢志军,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7号604房。
上诉人李凤金因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决认定:原告李凤金与被告卢志军于1993年相识恋爱,1994年10月13日登记,1995年3月13日生育女儿卢斯琪。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合,且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主要因为缺乏沟通而产生矛盾,但没有证据表明这些矛盾已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因此应当给予双方互相沟通、交流和改正的机会。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李凤金与被告卢志军离婚。一审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李凤金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虽然和被上诉人自由恋爱一年后结婚,但在自由恋爱,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加起来还不到30小时。双方年龄相差15年多,性格方面完全不同,上诉人迫于家庭的压力和被上诉人的花言巧语、软硬兼施,才违背自己的意愿与被上诉人结婚。结婚后,上诉人原本因为自己的年龄小,而被上诉人年纪也大了,被上诉人会珍惜这份婚姻,但是自1995年3月13日女儿出生后,这一幻想彻底破灭了。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加上古老传统的封建意识,被上诉人从此就经常与上诉人吵架,甚至拳打脚踢,或用工具打上诉人,最严重的一次是2003年8月7日,被上诉人把上诉人打成重伤,上诉人迫于无奈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派出所报警求助。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到祖庙派出所调取有关资料,以便证明这些情况,这有利于认定本案的事实。二、被上诉人从来没有过女儿。被上诉人自上诉人生下女儿后,从来没有关心过女儿。女儿自出生开始,就由上诉人单独抚养,左邻右舍有目共睹。上诉人的女儿不但没有得到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认可,而且经常受到他们的挖苦和嘲笑。上诉人已失业多年,每天借钱过日子,而被上诉人则不理上诉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三、双方时间长达几年之久。自从1995年3月女儿出生后,被上诉人就很少回家关心上诉人两母女。在开庭时,被上诉人讲述2001年开始就与上诉人分居时,但审判人员竟然当作没有听到,叫被上诉人不要说了,书记员也因此没有办法记录被上诉人所说的事实。综上,双方的感情已破裂,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是陈述其与被上诉人于2003年3月开始正式分居。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过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后感情尚好,后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又缺乏充分的沟通,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是可以和好的。原审法院从双方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经常受被上诉人殴打,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李凤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 吴健南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舒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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