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家庭暴力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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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到家庭暴力怎么处理?
遭遇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同时给施暴者一个警告和教训,使他不再犯,也可以为日后的维权固定相应的证据。另外,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总之,不建议忍气吞声,纵容暴力行为。如果施暴一方屡次发生暴力行为,经过批评教育仍然不知悔改,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及时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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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取证办法: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有权立即劝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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