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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宗芳、赵宗亮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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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家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8)巢民一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蒋宗芳,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县沈巷镇沈巷社区干赵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212250961 委托人申文芳,男,193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本文有51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8)巢民一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蒋宗芳,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县沈巷镇沈巷社区干赵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212250961
委托人申文芳,男,193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含山县铜闸镇铜闸小学。
被上诉人赵宗亮,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县沈巷镇沈巷社区干赵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402050979
委托代理人纪英莲,沈巷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
上诉人不服和县人民法院(2008)和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增加经济帮助金并将陪嫁物折价返还。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赵宗亮与蒋宗芳于2004年春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4月21日双方登记,并于2006年11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赵国香。2007年6月,蒋宗芳经检查发现患有早期肝硬化、慢性胆囊炎、慢性肝损害等三种疾病,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同年7月出院。出院后,赵宗亮让其奶奶在家中照顾蒋宗芳,自己则去北京打工。2007年8月,蒋宗芳认为赵宗亮对其不管不问,与赵宗亮产生矛盾,致感情受到影响。后期双方均不能正确处理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蒋宗芳与赵宗亮同意;
二、婚生女赵国香由赵宗亮,蒋宗芳不承担抚育费;
三、赵宗亮于生效时一次性给付蒋宗芳生活及10750元、经济帮助款18200元、空调摩托车折价款6050元,共计35000元,并归还蒋宗芳的第二代身份证一张,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宗亮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调解减半收取150元,由蒋宗芳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珍文
代理审判员 台 旺
代理审判员 吕巍巍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邹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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