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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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来自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中的纳礼,是一种风俗,那么在现代的法律规定中彩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彩礼是以双方子女结婚为目的,一方长辈向另一方的晚辈赠与的礼金、首饰、汽车或是房屋等比较贵重的物品。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一方父母向女方赠与的动产,如礼金、首饰、汽车等并已经完成了交付,这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赠与,并明确表示是单独赠与女方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未表示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父母赠与是房产,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并只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视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男方父母在结婚后赠与的房产,只登记在女方名下,又未明确表是赠与双方的,那么我们根据彩礼的属性是男方的父母给女方的礼金,又仅登记在女方名下,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明确的对单方的赠与,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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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在代社会彩礼给的金额会比较大,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借结婚索取财物的行为,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彩礼是要返还的,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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