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离婚彩礼能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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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三年离婚彩礼能强制执行吗?
不可以强制执行,夫妻两人如果结婚时间长达三年,正常情况是不需要退还彩礼的,因为两人结婚时间太长了,结婚三年应该有自己的孩子,所以女方也可以不归还彩礼钱,毕竟自己的青春时间都耗费在男方家里。
但也有情况特殊的时候,如果两人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那么现在分手的时候,男方可以跟女方要回彩礼钱,如果不给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当然就算诉讼成功也不可能100%全部退回来。
还有一些情况比较特殊,如果两人领取结婚证,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同居一起生活过,也就是说这三年大家都是分居的,像这种情况就符合归还彩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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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不予退彩礼的情形有什么?
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有: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结婚三年后离婚,一般是不退还婚彩礼的,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之后共同在一起生活的,离婚之时,不需要返还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期间超过两年以上,并且在同居时有子女的,分手之后不需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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