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同居一年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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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同居一年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合理吗?
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算合法,若是不满足法定情形,即使上诉法院也不会给予支持。 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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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只有满足上面三种情况,索要彩礼才会获得法律支持,否则只能协商,看对方是否愿意退还。
二、彩礼返还数额具体标准是多少?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综合上面所说的,彩礼是男方给予女方的,但前提一定要建立在有婚姻的情况之下,如果在结婚之后要求女方退还,那么必须要有法定的条件,不然是没有权利索要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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