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结婚彩礼索取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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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春结婚彩礼索取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长春结婚彩礼索取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规定讲的不是禁止给此彩礼,而是禁止借用“婚姻嫁娶”来索取财物,反对向男方索要不合理,高额的“天价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的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可以的,双方建立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另外,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彩礼问题,《民法典》支持三种情况下的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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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2、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三、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是谁?
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发生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后者则为离婚纠纷。
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还是离婚纠纷之中,均以彩礼的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这不仅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有助于解决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所出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案件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综上所述,男女结婚前,女方向男方索取彩礼是我国很多地方传统习俗,如果双方建立在以结婚为目的,相互自愿的原则下并不违法,但是如果索取方以婚姻名义索要财物超出男方承担能力、或者存在诈骗犯罪活动,则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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