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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一般怎么给男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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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小的礼物,不予返还。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或已经转化为嫁妆,不予返还。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要求返还。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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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无此条件,但理论界及为数不少的法官对此则不以为然,认为对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过错而女方无过错时更是如此。

况且若如此规定,则女方即可使出损招以逃避返还彩礼,如着力让男方厌恶自己,却一脸无辜地说想要结婚或有着共同生活的意愿,只要其行为不涉及贞节操守,其风度和不良习俗似乎都不能成为“过错”的依据,而男方一旦受不了,则注定就要人财两空了,这显然不利此项救济措施功用的发挥,而且“过错”是主观色彩甚浓的价值判断,非物质的,与该条司法解释弥补男方经济损失的立法目的不合,故返还彩礼与否不以女方有无过错为条件。简而言之,只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就应返还彩礼。

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自然给付聘礼的目的肯定还是为了能够缔结婚姻关系,所以要是最终双方没有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话,那此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聘礼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此时我们是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士来帮助我们处理相关的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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