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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个月被老公索要彩礼需要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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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三个月被老公索要彩礼需要给吗?

是否需要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来处理,如果有如下情形,离婚时女方需要返还男方的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度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知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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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道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由谁来返还?

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

通常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综合上面所说的,彩礼的返还也是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才能支撑自己的观点,一般在被索要彩礼时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没有证据来支撑那么法院也是不会受理自己的请求,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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