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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存在事实重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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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一方存在事实重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1、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

2、但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3、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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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这主要是由目前妇女在现实生活中的现状、地位等因素所决定的。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当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未分割上述财产的地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实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财产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财产之中的,应从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额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二、重婚罪怎么法律进行认定?

可以先明确地是,认定重婚罪,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个婚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简单地说,就是同一时间拥有两本有效的结婚证。

2、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而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并不影响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依照法规共同财产仍由双方协商分割或者法院诉讼判决平均分割,但是作为婚姻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经法院认定重婚罪行为属实的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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