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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几年后登记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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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年份确定,凡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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