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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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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近年来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部分是因为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一方履行约定。

涉及到房产问题,杭州离婚律师建议,在诉讼中不仅要请求法院确权,还要请求法院判令不履行一方配合过户。这样判决下来后,即便对方不配合过户,起诉方也可以拿着判决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登记。这样操作,可以减少诉累,起诉一次,更可以节省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一步到位。

小红与小刚于2007年自愿协议离婚,协议约定A房屋归小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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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刚在外地工作,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离婚后,小红一直居住在A房屋内,并抚养孩子。

2020年,小刚患病后不愿履行离婚协议,不配合小红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所以,小红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小红所有。

小刚没有参加庭审。

小红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但就小红在庭审中所诉称的内容上看,小红实际上是请求小刚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于庭审中就此对小红进行了释明,经法院释明后,小红增加了“判令小刚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小红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小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小红、小刚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小红、小刚在登记离婚时约定A房屋归小红所有。

按该协议约定,小刚负有协助小红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小红名下的义务,小红诉请该房屋归小红所有及小刚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法有据,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红、小刚分割财产的协议签订时间为2007年5月9日,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A房屋归小红所有;

二、限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协助小红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到小红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小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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