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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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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构建

国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例

20世纪以来,基于人道主义及血统思想,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护非婚生子女之利益,使其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如1912年法国民法规定可以提起强制认领之诉。1915年挪威法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父子关系确定后,除可以使用父姓受父母之监护、教育、抚养外,与婚生子女同样有继承权。1917年美国明尼苏达洲法规定,应确保非婚生子女有近于婚生子女所能享有的监护、教育、抚养的权利。1919年魏玛宪法第131条规定,出生是家庭的基础,不能认为婚姻内出生所产生的血亲关系与婚姻外出生所产生的血亲关系之间,有任何差异。1926年苏俄婚姻法规定,子女与父母间相互之权利,基于血缘而生,婚姻外所生之子女与婚姻内所生之子女有同一的权利。英国1926年制定准正法使非婚生子女可以依其父母的婚姻而成为婚生子女。

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构想

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应该:①在认领形式上采取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认领制度可以使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以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照顾。设立认领制度既要尊重血缘关系又要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因此我国认领制度可以采用这两种形式。在基本原则方面可以规定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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