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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财产分割的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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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财产分割的诉讼问题

同居的财产分割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和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同居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无疑对案件的处理带来直接影响。审查关口应前移至立案阶段,才能使人民法院掌握好案件审理的主动权。诉讼进行中如果发现原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同居关系当事人为子女诉请继承权时,由于其在死者家庭中的“地位”没有取得长辈的认可等种种原因,往往有意无意地遗漏死者父母。因此,如果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追加当事人,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如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后追加当事人的,还应向被追加人送达起诉状付本,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甚至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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