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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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网上咨询
网友提问:
我们结婚3个多月,没有领证,他有暴力形为
现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他不同意用语言来威胁我家人的安全。
房子是婚前他为了结婚而购买的,名字是订我的。
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他如果同意分手的结果就是:
将所有的帐目全部算我的头上,包括房子的!我该怎么办
我父母都是地道的老实人,都没有收入的,我结婚3个多月来,基本上我们没有生活过一天开心的日子,也无法专心工作,现在我决定将所有的事情放下来处理这个事!主要面临的问题就是经济上面的损失!
能去法院吗最终结果怎会怎么样判决呢
律师回答:
委托律师为你处理。
相关法律常识: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香港法例规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自1995年起,继亲关系没有继承权,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并无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遗产继承权。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男女双方在子女出生时,未具「有效婚姻」关系,子女即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亲的姓名包括在登记纪录内,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与其父亲之血缘关系的证明,亦不需要提交结婚证明。若后来男女双方取得「有效婚姻」关系,即确立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向该子女双亲的另一方要求给予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但必须证明对方是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视为一个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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