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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之事实解除的进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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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之事实解除的进路探究

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离婚的,民政部门一般会以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结婚证等为由不予受理,要求其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很多人因此认为事实婚姻的解除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到法院诉讼离婚。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看,事实婚姻的成立标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那事实婚姻的解除可否适用同样的标准呢也即当这一条件不具备时,就可以不再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鲜见,有些事实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长期分居,不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可能也不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加之城市化进程加快,现代生活节奏加快,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逐渐淡漠,周围群众甚至根本就不关心他们是否夫妻关系。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视为事实婚姻已经解除

笔者认为,既然事实婚姻成立的标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那该标准同样应该成为认定事实婚姻存续的标准,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再符合这个条件时,则不能认定他们是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以事实状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关键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未经登记的婚姻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是以某些事实状态的存在为表征,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当所需要保护的婚姻事实不再存在时,法律自然就不再有保护的必要。且一旦当事人双方分居,不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不再认为当事人双方是夫妻关系后,因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就会逐渐被重新调配,重新出现新的需要法律保护的稳定的社会关系,若法律上还纠缠于旧有的事实婚姻关系,则会造成对新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事实也是如此,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事实上分居之后,不再以夫妻名义相称,逐渐淡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很多人因为本来就没有结婚证也认为没有必要去诉讼离婚,或者是对此漠不关心,周围群众及亲戚朋友也不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部分人也因此重新组建家庭,与另外的人登记结婚,出现重婚行为,之前事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可能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感情纠葛等原因对另外登记结婚的一方产生不满而向法院控诉其重婚罪。但是这样的重婚行为,对前者的事实婚姻实际上已经没有什么危害性,重婚罪所要打击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所要保护的正常的婚姻关系和社会秩序都不存在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再具有事实婚姻所需之条件,法院对重婚的认定也将会失去依据,当然没有必要再认定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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