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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法定财产纠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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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法定财产纠纷概述

现代社会奉行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

男女之间通常经过相识、相知、相恋,最后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现代社会上,婚姻缔结一般包括恋爱、结婚两个过程,其中男女之间不管是自行相识的还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都有个时间或长或短的恋爱过程,这个过程既是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双方婚姻的准备过程。

在整个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可避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对方吃顿饭、看场电影、送束花,大到为表达对对方的爱慕赠送戒指、项链等贵重物品,之后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双方还要进行购房、装修等结婚准备工作。虽然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一对恋人最终分手的情况出现。双方因这个过程的经济往来及添置的财产等产生的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其如何处理往往成为男女双方棘手的问题。

我国法律一贯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赠送对方贵重的东西应当慎重,因为一旦双方关系无法继续下去,矛盾就随之而来。

现实生活中,婚前给付财产仍然存在并为人们所接受。一旦结婚未成,婚前给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易发生纠纷,该给付财产的行为性质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那末,应该如何判断婚前给付财产的行为性质呢一般来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试想,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如果不是希望与对方结婚,恐怕很少有人会向对方赠送贵重的物品。由此可见,恋爱中的男女向对方赠送贵重物品的目的,无非是希望与对方最终结婚。这种以“与对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应当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只有在双方成功结为夫妻时,才能说真正生效。这是附条件的赠与与普通赠与的最大区别,即普通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即生效,赠与人如无合同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撤销赠与;而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并不立即生效,需在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因赠与未生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赠与物已不存在的,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折价款。

此外,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现在还保留着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赠送女方彩礼的习俗,即使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的,一方(主要是男方)也需在婚前向另一方赠与财产作为订立婚约的标志。对此,应认定该婚前给付的财产为彩礼。对于属彩礼性质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就离婚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双方离婚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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