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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对非婚生子女的形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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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对非婚生子女的形式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在改变。近代初期,为了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一些国家开始在亲属法上设置认领与准正制度,使非婚生子女通过“准正”、“认领”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初期,一些国家虽然在立法上确认了认领制度,但对非婚生子女仍存在许多歧视性的规定。如,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只许其母认领;对乱伦子、奸生子,父母均不许认领,即使父母结婚,也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非婚生子女绝不得为继承人,法律仅对于经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授予其承受死亡父母遗产的权利”、“如父母有婚生子女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为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三分之一”。此时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实际未得到根本的改善。

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由于非婚生子女得不到法律上的根本保护,死亡率高,犯罪比例大,已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血统论和人道论开始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认识到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同时,在“有罪结合下之无罪的果实”的思想影响下,各国立法都作了更为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以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首先,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其先河,该法第121条明确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应以法律规定使其身体的精神的及社会的发育,与婚生子女受同一之待遇”。1923年《法国民法典》对有关非婚生子女的原规定也作了重要修改,取消了禁止“搜索生父”的规定,有限制地允许父之搜索。1926年英国颁布准正法,承认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父母结婚者,可取得婚生地位;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间就无遗嘱财产存在有限度的相互继承权,即生母无生存之婚生直系卑亲属,也未就其财产立遗嘱而死亡时,非婚生子女取得财产继承权,反之,如果非婚生子女无遗嘱死亡亦无生存配偶或婚生直系血亲卑亲属,其生母有继承权。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这是世界上第一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制度,为婚生子女平等权的取得打下了基础。经过许多国家对法律的修订,非婚生子女认领与准正的种限制有所松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了明显提高。

二战后,由于人们婚育观念变化,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在过去30年增长了3倍,尽管有很多的避孕、流产等控制生育的措施,每年估计仍有50万非婚生子女出生,在美国的许多大城市,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高于婚生子女,这一现象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防止遗弃非婚生子女导致社会不稳定,世界各国又开始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改革。主要有以下方面:其一,应当通过立法为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和精神的发展上和地位上创造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条件之与婚生子女十分接近。其二,由其父母的事后结婚而取得合法地位,变为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一切权利。其三,抚养方面,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监护人有权提起确认生父的诉讼,被判定为推定之父者,应给予子女出生的附属费用。其四,继承方面, 在无遗嘱继承时,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互有继承权,准许死者之非婚生子女请求自遗产中分出维持其生活的合理费用,从而改善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上的权利。

综上所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使其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许多国家通过准正和认领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避免因其非婚生身份遭受到不平等待遇。这对改变非婚生子女受歧视、遭危害的不公正状况,促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正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有的学者所评价“准正乃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所承认之保护非婚生子女之制度。此制度巧妙地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二理念相连结,而具有奖励、促进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正式结婚之功能”。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世界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改革并不彻底,这些国家的认领与准正制度所谓对子女的平等保护仅仅是形式的平等。第一,仅仅是形式的变更,实质并未改变。立法者没有根本摆脱传统“亲本位”的立法观念,仍将生父母间的婚姻关系与生父母与其自然血亲子女间的身份关系联系起来,用父母的婚姻决定子女的身份,而没有真正把子女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待。第二,不平等依然是主流。认领与准正制度仍是以歧视非婚正子女为前提的。非婚生子女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婚生化才能取得与婚生子女基本相同的权利。子女是平等的,这种把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取得必须通过向婚生子女身份转化的法律制度设计本身对非婚生子女来说就是不公平的。而且,这种制度使得不能通过一定程序婚生化的非婚生子女仍然处于被歧视的、享受不到应有权利的地位。第三,在继承权利的享有和应继份的分配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仍有差别。诸如,《日本民法典》第900条第4款规定,在生父母尚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遗产的应继份是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二分之一。此外,瑞士、奥地利等国民法也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和应继份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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