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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童新平诉黄素芬、黄火生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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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童新平诉黄素芬、黄火生法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

(2006)饶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吿童新平,男,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快递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建奎,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吿黄素芬,女,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吿黄火生,男,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被吿黄素芬之父)。

被吿黄火生之委托代理人陈晓禄,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吿童新平与被吿黄素芬、黄火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立案受理,原吿童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奎、被吿黄火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吿黄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吿童新平诉称,原吿与被吿黄素芬经人介绍相识,于二00五年农历正月二十日订婚,订婚当天,原吿支付给被吿聘金18800元、订婚礼(俗称鞋样礼)1200元、首饰费5000元,共计25000元。订婚后,被吿黄素芬与原吿一起外出打工,随着双方进一步的接触和了解,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二00五年七月份被吿黄素芬提出与原吿分手,但不肯退还原吿任何彩礼。现原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俩被吿共同返还原吿各项彩礼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整。

被吿黄火生辩称,一、本案给付、接收彩礼的双方当事人是童新平的父亲童小崽和被吿黄火生,现童新平作为原吿提起诉讼,主体不合。二、本案彩礼返还童小崽与黄火生已于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签订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吿的诉讼请求。

被吿黄素芬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吿童新平与被吿黄素芬经人介绍相识,于二00五年正月二十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吿方支付给被吿方彩礼。订婚后,被吿黄素芬即与原吿童新平一同外出打工,经过半年的共同生活,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对于彩礼的返还,原吿之父童小崽邀请上饶市红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叶梦鹤调解处理。经叶梦鹤调解,童小崽(男方特别代理人)与黄火生(女方特别代理人)于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达成了“返还订婚彩礼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童小崽之子童新平与黄火生之女黄素芬经媒人介绍,于二00五年正月二十日订婚,经双方父母作主,订婚彩礼为18800元人民币,订婚当日,彩礼由童小崽一次性支付给黄火生。……双方互相谅解,达成返还彩礼协议如下:一、由黄火生筹借资金一次性返还童小崽人民币6000元整;二、双方不得存在心理仇恨,不得借故制造纠纷,应做到心理平衡,和平共处;三、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双方对协议中规定的第一条当即履行完毕。

另查明,原吿童新平与其父亲童小崽一直共同生活,未进行过分家析产。

本院认为,由于原吿童新平与其父童小崽一直共同生活,未进行过分家析产,因此所支付给被吿方的彩礼,无论是谁支付,均应认定是原吿的家庭共有财产。因此童新平作为本案的原吿,主体适格。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童小崽与被吿黄火生签订“返还订婚彩礼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彩礼具体返还数额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且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故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签订协议时,原吿虽未在场,也未书面授权给童小崽,但正如在交付彩礼时,由童小崽出面交付相同,童小崽作为原吿的父亲,其签订协议及收取彩礼返还款的行为,也是代表其家庭的,对方有理由相信童小崽具有代表其家人包括原吿处理该次事务的权力。因此,童小崽作为该财产的共有人除有自行处分权外,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代理行为,应属表见代理。童小崽上述行为对其家庭成员包括本案原吿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吿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吿童新平要求被吿黄素芬、黄火生共同返还各项彩礼计人民币25000元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它诉讼费500元,共计1510元,由原吿童新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三女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柯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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