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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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一般情况下,同居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且约定内容合法的,应优先适用约定。同居当事人间无约定并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可以明确为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同居双方共同所有的动产,因按双方对于共有财产各自独立享有的份额和利益进行分割。而对于同居双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应参考法律婚姻的夫妻财产制,依据共同共有理论处理。当同居当事人双方为共同共有人时,每一个共同共有人都对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而非只对其个人享有的份额拥有所有权。一个共同共有人死亡时,在任何情况下,其所拥有的利益均转移给其他共有者,生存共有人自然的取得死者的财产权,且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根据共有人的遗嘱或法定继承而转移。如此,可以满足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对其利益的最大保护,并为弱势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提供可能。当然,共同共有并不妨碍同居当事人自治权利的行使。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让予声明、共同协议、联合声明或行为将共同共有终止或变更为按份共有,也可以因破产而终止。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还应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1.应当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非婚同居中女性一般负担了较多的家事劳动,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因生育或劳累致使身体受到损害等。依据共同共有理论,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不仅符合现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特点,并且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2.对于重大过错的处理。因同居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如对同居伴侣实施虐待、暴力的。过错方应相应的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3.出于公平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应赋予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经济帮助请求权。法律可具体规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时效、消灭,以及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方式等。4.对于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隐藏、转移、损毁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吞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应适当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事实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非婚同居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由个人偿还。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以推定存在合伙关系,采用合伙原理解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合同的对外效力体现。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的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当事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准用合伙原理处理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债务,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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