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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与他人同居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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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与他人同居者的处理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婚姻外与他人有相对固定住所长期生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虽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以某种公开形式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共同生活。现实中的“美情人”、“包****”便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规定: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因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3、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者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姘居,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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