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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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更新与开放,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在日益宽容的社会环境下出现了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目前,老年人非婚同居在我国较大范围内存在,并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老年人非婚同居行为进行严格的调整和规范,所以,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由非婚同居引起的人身纠纷、财产纠纷也有增多的趋势。这种现象同时也说明,非婚同居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本文正是针对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不足,从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入手,对老年同居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由此引出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于非婚同居的规制存在缺陷,最后结合国外对非婚同居行为的立法趋势及立法理论,针对我国的非婚同居提出立法构想。
一、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这一政策的实行不仅引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同时西方的文化思想和生活方式也传入我国,非婚同居这样的一个代表自由和个人主义的产物也开始在我国出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现象逐渐显性化,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公开行为,我国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面临巨大的冲击。
目前中国正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婚姻问题也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目前上海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已达到260.78万,占总人口的19.28%;其中丧偶老年人占到36%左右,全国各地、城乡之间大体如此。另有资料表明,国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无配偶的达35%;其中,有再婚意愿的达37.6%,但真正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只有6.9%,而其中70%~80%的再婚老人也是以离婚而告终的。时下,老年再婚面临各方压力,所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种有别于传统婚姻的结合方式,约占到老年人再婚比例的50%。可见,以同居取代再婚已成为我国老年人的生活方式之一。其类型主要有:生活互补型;回避矛盾型;家庭保姆型。
二、非婚同居概述
、非婚同居的界定
1、非婚同居的界定
由于我国婚姻法尚未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所以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张民安在《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一文中提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
高留志在《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从内涵上讲,所有非婚姻关系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但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将“同居”与“非婚同居”相等同,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无婚意的结合”。
本文的“非婚同居”是指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关系,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起的生活方式。其外延包括婚前同居、无婚意的同居和事实婚姻。前面所述“老年人非婚同居”应当具体属于“无婚意的同居”。
2、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而又存在差异: “三要件说”,即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四要件说”,即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期间四个要件。“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
综上,根据笔者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本文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非婚同居的主体只能是无配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我国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并非本文所研究的非婚同居。
因同居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所以非婚同居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这是非婚同居的与合法婚姻的本质区别。
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共同体,并存在同居关系。这里仅指双方的生活形式是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并不涉及双方是否对外表现为夫妻关系。
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且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其他因素。
非婚同居者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非婚同居行为毋须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即可。
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并且其同居行为不能有明显的间断。
3 、非婚同居的模式
第一,事实婚姻模式。
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
第二,试婚模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第三,老年同居模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三、 国外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和启示
、国外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家庭的多元化发展,非婚同居的数量在欧美迅猛增长。从1960年至2005年,美国的非婚同居伴侣数增加了10倍,这一迅速增加的社会群体直接推动了欧美各国立法的变化。
世界各国法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有条件地承认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只有很少的个别国家完全不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以欧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为例,一般有三种途径:在民法典亲属编或婚姻家庭编的条款中作出规定;颁布单行法,如美国“非婚伴侣关系法令”、德国“生活伙伴法”、法国“同居契约制”等;通过司法判例承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明示或默示的非婚同居契约。
美国现在至少有3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明确承认非婚同居契约的法律效力,很多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予保护。法国政府于2000年1月颁布了《家庭伴侣法》,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德国虽然没有对非婚同居进行专门的立法,但是近来的立法比如《儿童法》声明在有些方面适用于非婚同居,而且采用这种规制方式的法律越来越多。
由此可见,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对非婚同居行为及其效力进行法律调整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趋势。
、国外非婚同居规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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