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与财产、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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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与财产、财物、彩礼纠纷争议的实质不同,其诉讼主体也不相同
人民法院审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时,不正确地确定此类案件的案由是引起诉讼主体争议的重要原因。有的将此类案件的案由定为财产纠纷或财物纠纷,有的定为彩礼纠纷。正是因为不正确地确定案由,才在确定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的问题上出现分歧。因男女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由应当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虽然也是财产,但与财产有以下4点不同:
1.从概念上讲,财产包含婚约财产,婚约财产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财产这一概念的外延小。婚约财产既有财产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
2.从所有权主体上讲,婚约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从赠送和接受的对象上讲,婚约财产赠送和接受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只有订婚人才能以婚约财物相赠送和收受。
4.从赠送和收受的目的上讲,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财产自然不能叫婚约财产。以订婚为名诈骗的财产、以订婚为名进行买卖婚姻所送的财产、以订婚为名玩弄异性所送的财产也不能叫婚约财产。只有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和接受的财产才叫婚约财产。
5.从发生纠纷后的处理原则上讲,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和接受的财产,当结婚这一条件不能成就时,应酌情返还赠与人;以订婚为名诈骗财产为实接受的财产应全部返还给受害人,对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订婚为名玩弄异性所送的财产不于返还;其他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送和接受的财产、只要赠与行为合法自愿,即可确认财产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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